芜湖:两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25公斤 被判缓刑
- 2026-08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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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明令禁渔期驾渔船在长江上打渔,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25公斤水产品。日前,当涂县两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判缓刑。
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3月中旬一天以及5月22日,被告人王某某、杨某某在我国禁渔期期间,驾驶渔船在长江太平府水道岔江与姑溪河交叉口附近水域、马鞍山长江大桥上游一公里左右的长江水域,采用电捕鱼的方式,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约25公斤,情节严重。
2019年5月22日晚,被告人王某某、杨某某在捕捞作业时被马鞍山渔政执法人员当场发现,次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和县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、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,被告人王某某、杨某某认罪认罚,且具有自首情节,对其可以从轻、从宽处罚。综上,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。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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